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科陆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892号
原告: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梅根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平,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远,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昌市科陆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鄢爱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科陆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案外达成调解协议,故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龚雪莲
书 记 员  盛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