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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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萍,浙江萧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园,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三层3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68233506H。
法定代表人:郭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锋,男,汉族,1997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毕利民
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慧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