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82执2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8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垫付款34260元,利息475.23元,案件受理费1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3年2月28日,被执行人未履行垫付款34260元,利息475.23元,案件受理费164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23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翁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