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114号
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68233506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三层39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F9B0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中赢商务中心5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磊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