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9330号
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万塘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60元,由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沈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