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0316号之一
原告:支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里亭苑18-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骆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支某与被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骆某1、骆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支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支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