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初21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艳诗,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长山村长山二里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555780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艳诗、***、***、***与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艳诗、***、***、***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计12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40元,由原告***、***、*艳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金斌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