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市华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海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民初7018号
原告:海宁市华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
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宁市华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华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计12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69元,由原告海宁市华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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