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与海泰建设有限公司、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5564号之二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子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7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477元,由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耘
法官助理宋莹莹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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