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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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8063号之一
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海盐塘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XDXQXR。
法定代表人:姜珏,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长山村长山二里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55578057。
法定代表人:徐海红,总经理。
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同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2495元,由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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