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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4635号之一
原告:杭州宋伟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新元金沙城6幢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80EB9XF。
法定代表人:宋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帮鸽,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长山村长山二里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55578057。
法定代表人:徐海红。
原告杭州宋伟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宋伟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宋伟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宋伟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申请费1154元,合计1179元,由原告杭州宋伟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希抗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