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4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双达自控阀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21-324。
法定代表人:刘海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凯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善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天利得益商务中心一期1-1-1206。
法定代表人:安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周口博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黄河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苏高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双达自控阀门(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凯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翔公司)、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锦公司)、周口博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胜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鲁0781民初16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博胜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迎宾大道支行账户410501702838********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凯翔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城里支行账户16070302092********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双
达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达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口博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迎宾大道支行账户410501702838********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市凯翔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城里支行账户16070302092********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双达自控阀门(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振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