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起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29号 原告:廊坊起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工业园区东八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兴商大道(纬五路)与阳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苏前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天利得益商务中心一期1-1-1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村北、**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起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启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廊坊起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起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