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61号
原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66号***枫园23-1-1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天利得益商务中心一期1-1-1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廊坊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招商中心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