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1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51164482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9586658X1,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融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汇票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融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2022年8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廊坊市开发区支行账号10×××27,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8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账号50×××04,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8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融汇支行账号13×××81_1,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8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廊坊银河路支行账号135651000013000071732,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8月12日,裁定查封被执行廊坊市宏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冀R×××**奥迪牌车辆一辆、冀R×××**奥迪牌车辆一辆、冀R×××**正康宏泰牌车辆一辆、冀R×××**解放牌车辆一辆、冀R×××**神狐牌车辆一辆、冀R×××**雷克萨斯车辆一辆、冀RF115*****1984CC插电式越野车车辆一辆,查封期限贰年。 3、2022年9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住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9月8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2年9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