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昌吉州国有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301执异5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昌吉州国有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建国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融资部副部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晨光绿景西区。 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194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22号。 主要负责人:***,系办公室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汇分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建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昌吉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国投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州国投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润汇分公司、润通公司、统建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向被执行人统建办发出(2022)新2301执786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统建办履行支付案款6,992,013.50元及相应其他执行费用;因异议人已将统建办欠付的工程款作为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提取了该工程款,异议人认为法院向被执行人统建办发出(2022)新2301执786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统建办履行支付案款的执行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22)新2301执7866号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异议人州国投公司与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异议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新2301执3026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昌吉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6,550.99元,该案执行中,2020年9月27日本院向统建办出具(2017)新2301执30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统建办协助冻结润通公司及下属润汇分公司在统建办的工程款6,636,550.99元,并由本院依法提取。后统建办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新2301执异112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要求异议人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未结工程款6,636,550.99元的执行行为。2020年11月2日本院出具(2017)昌执字第3026号到期债权通知书,通知统建办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对统建办享有的到期债权6,636,550.99元,该债权冻结后不得向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支付。2020年11月26日本院向统建办出具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统建办在收到本通知后即时对到期债权予以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出具(2018)昌执字第30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昌吉州直机关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银行存款6,636,550.99元;2020年11月27日本院从统建办账户扣划了6,636,550.99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上述提取款进行保全,本院出具了(2020)新2301执保2058号裁定,对上述提取款进行了保全。***遂于2021年1月5日起诉润汇分公司、润通公司、统建办、州住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新23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462,542.98元;二、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58,929元(算至2020年11月22日);三、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工程款5,462,542.98元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进行计算;四、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5,000元;五、被告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被告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欠付7,118,469.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润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5月2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新23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四、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5,000元;五、被告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被告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欠付7,118,469.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又,二审判决生效后,2022年12月14日***依据(2022)新23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7日作出(2022)新2301执7866号裁定,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银行存款、收入7,054,403.5元”;同日向统建办发出(2022)新2301执786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统建办履行支付案款6,992,013.50元及相应其他执行费用。现州国投提出异议,认为本院依据(2022)新2301执786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统建办的案款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权益,为此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执行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7)新2301执3026号裁定书、(2017)昌执字第3026号到期债权通知书、(2018)昌执字第30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0)新2301执保2058号裁定书、(2021)新23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2022)新23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2022)新2301执7866号裁定书、(2022)新2301执7866号执行通知书及关于本院执行局出具的“关于***案件中案款发入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本案中,异议人州国投公司认为本院向统建办发(2022)新2301执786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统建办履行支付案款6,992,013.50元及相应其他执行费用的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要求撤销该执行通知书,故本案应为执行行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住建部、财政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从本条款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本意出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数额上已足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当他人对承包人应收工程款的执行有损该权益时,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本院根据生效判决判项“被告州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欠付7,118,469.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向作为被执行人的统建办发出(2022)新2301执7866号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故异议人提出要求撤销(2022)新2301执行通知书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昌吉州国有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