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23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民乐社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民乐社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民乐社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回族自治州浩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有零星,本案已冻结该账户。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