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云0111民初3304号
起诉人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云南汇力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122000元工程尾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施工地专属管辖。本案所诉的工程尾款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合同中载明工程施工地点为“昆明市茭菱路赵家堆”,该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源通恒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冷雨静 审判员郭荣 审判员唐建芳
书记员 赵 瑞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