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2民初971号
原告:*****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阳街道办事处南郊社区公园路**(人民银行南侧)。
法定代表人:廖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沧浪街道红旗社区行政路**
原告*****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已向*****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胜男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