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234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芙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常德市芙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3元,减半收取1946.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 国 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胡 娟
代理书记员 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