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保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23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保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铁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天雯,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晓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亮
原告***与被告陕西保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成公司)、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焦颖茹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羽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