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69号
申请人: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晓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永胜新型建材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经营者:吕保院。
申请人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永胜新型建材厂、第三人陕西家饰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4148-2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永胜新型建材厂名下银行存款464016.04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64016.04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永胜新型建材厂、第三人陕西家饰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1)陕01民终22429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永胜新型建材厂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人陕西新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永胜新型建材厂名下银行存款464016.04元或相当于464016.04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扣押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党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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