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黑子电脑经营部、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015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黑子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中山花园B区18号门店。
经营者:马某,男,回族,住该门店。
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100号金叶大厦5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医学院,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学校负责人。
平凉市崆峒区黑子电脑经营部与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医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平凉市崆峒区黑子电脑经营部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黑子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黑子电脑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徐筱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