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好森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239号
原告:陕西好森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李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富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陇关县中,身份证号: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好森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好森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好森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好森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9元,减半收取计574427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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