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273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居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一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共计1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原告班组为被告承建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路XX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16至23层提供楼外垟刮糙、内楼抹灰、打地面、木工等劳务。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单》2份。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截至目前,被告仍拖欠原告劳务费110000元。
被告陕西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及举证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一、本案立案时确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有误,实质上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原告为自然人、无建设工程分包资质而已,不应否定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由的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工程结算单显示施工内容包括“公区石膏板吊顶基层、办公室矿棉板吊顶基层、窗帘盒、不锈钢饰面基层、包立柱”及“砸门洞、修补门洞、砌墙、抹灰、砌墩台等”,上述施工内容属于建设施工分包合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诉讼费25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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