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3098号
原告:徐州商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洪楼村内。
法定代表人:**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开发区拓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徐州商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徐州商混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商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