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3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82524249F,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324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水泥款本息合计12万元,于2022年9月10日前给付6万元;余款6万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付清。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并放弃对被告******;二、如被告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不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0元(于履行第二期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21日、9月22日、9月28日、11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宝、银行存款等。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如需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日期届满十五日前提交书面申请。 2、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分支机构银行存款共计5510.28元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关联案件系统查询,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四、因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南京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八里分公司。2022年9月29日,本院裁定直接执行上述分支机构财产并扣划其银行存款5510.28元 五、被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再注册地址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并不清楚,故无法进行现场调查。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七、2022年11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有执行到位执行款5510.2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24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冯 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