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02民特26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人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何巍,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申请人***、**、**与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系***之妻,**系***长子,******次子。***系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8***晚10时左右***在该公司宿舍突发疾病,经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与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死亡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于2018年11月13日经汉滨区新城办事处安火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补偿金等各种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430000元(含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的20000元)。
二、***、**、**就***的死亡赔偿事宜,已经通过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熟悉知晓,对其补偿数额无异议。
三、协议签订后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0000元(含已付20000元),由***、**、**提供账户,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四、该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做出司法确认后由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向***、**、**支付剩余补偿款3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陕西安康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经汉滨区新城办事处安火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周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