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阳光明电力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民终1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永阳光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永阳光明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涉案农网改造工程由***、***组织施工,但对***、***与湖北永阳光明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到底是何种关系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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