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阳光明电力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21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昌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花园大道7号。
被执行人湖北永阳光明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昌县供电公司、湖北永阳光明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款项68906元,剩余款项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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