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2民初2867号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10 。
法定代表人:陈俊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志琼,女,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崍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巧翠,四川省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合作协议》,共同完成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的绵阳CBD万达广场项目2期所需的外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并对工程的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做了约定。原告负责设备和技术支持,被告负责现场施工及工人招募、管理等。双方系合伙关系,被告多拿了合伙分成666480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于原被告签订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合作协议》履行问题引发诉讼,该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质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建设工程发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故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法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虽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原则,该约定无效。
另查,高志琼、雷玉见与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签订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合作协议》引发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并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辖终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巨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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