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204号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人代表:陈俊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人代表: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