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19232号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883724元及违约金91580.73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合计975304.73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2年7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837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被告因承建位于西安市西咸新区XX城的恒大童世界D-01-地块(三标段)1#、2#楼工程,承租原告半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并签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包合同》一份。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共产生租赁费1613724元,被告仅支付730000元,剩余883724元租赁费未支付。被告拖欠租赁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5.3第4条约定,原告发货前向其支付40%预付款,目前已支付比例45%,已超付,不存在欠付;根据该约定,被告支付75%的前提,是建设单位工程款到位。涉案项目为恒大项目,目前该付款条件未成就。2、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5.3剩余款未到付款节点;根据4.6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前提是原告向被告提供与结算金额一致的发票,否则拒绝付款。目前原告仍欠付发票金额713724元。3、合同5.3约定剩余金额3个月内无息结清,视为双方对本案约定无利息。虽发票属于附随义务,因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无需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恒大童世界D-01地块(三标段)1.2工程地点:西安市西咸新区XX城1.3工程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三、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3.1承包范围:恒大童世界D-01地块(三标段)1#、2#楼工程中所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及安全防护设施,提升高度1#楼78.9米,2#楼76.8米。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为(2)半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四、使用期限从正式开始使用之日至甲方通知拆除之日止为使用时间,具体以甲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为准。五、结算和付款方式5.1结算5.1.1每套提升机位每月1200元(含9%增值税),半钢附着升降脚手架劳务费用按照具体从开始爬升楼层到顶拆除楼层结构面积(25289.52㎡)计算:每平米12(含9%增值税)元……计划使用期限10个月,暂定合同总价1587474元。5.3付款时间比例按(4)方式确定。(4)其他:合同签订后,每***发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40%预付款,后期***每10层付款一次,以此类推,待建设单位工程款到位后,支付至已结算同时且完成甲方财务挂账***使用费的75%,***退货前且建设单位工程款到位后,支付至已结算且完成甲方财务挂账***总使用费的90%(含预付款40%),***货物退场完成且建设工程款到位后,3个月无息支付至已结算且完成甲方财务挂账***剩余使用费。维修费、丢失赔偿费等费用与***剩余使用费同时结算。劳务费每10层结算付款一次,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85%,拆除完毕退场前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5%,剩余金额3个月内无息结清。预付款只抵扣使用费。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或现金转账,在每次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由乙方全部承担……”。2019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出租附着脚手架40套;2019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出租附着脚手架67套。后经原、被告双方多次结算,最终确认共产生租赁费161372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730000元,剩余883724元未支付。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最后一次决算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5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包合同</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脚手架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案涉项目已经完工,原告提供的脚手架也已经拆除,原、被告双方亦于2020年10月25日做了最终决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达成。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租金883724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且长期拖欠租金必然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但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算点予以调整。以欠付租金8030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以8837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883724元及违约金(以欠付租金8030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以883724元为基数,2021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6.5元,由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同上款一并支付给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侯 怡 书 记 员 牛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