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02执3954号
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2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28864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7525元,以上合计1296165元。本案执行费用15362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29616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2022)陕0102执39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