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4324号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仁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偲锴。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仁泽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4元,减半收取计5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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