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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15473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八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八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259262.57元及违约金26136.73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合计285399.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9262.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8日被告因承建高科˙绿水东城1#地块(BQ2-4-15)建安工程,承租原告QX13-02型升降脚手架,并签订《建筑工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对于租赁物交付、退还方式、租金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均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被告违约。经双方结算确认,该项目爬架租赁费为839262.57元,而被告仅支付原告租赁费580000元。该项目至今仍欠原告租赁费259262.57元,至2022年6月20日因被告逾期付款产生违约金26136.73元。双方结算后,被告拖欠租赁费,造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主张以应付租赁费欠款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综上,至起诉之日,以上项目的爬架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仍下欠原告租赁费259262.57元及违约金26136.73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合计285399.3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八建承认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属实,欠款也属实。同意在10-15个工作日内结清欠款,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8日,出租方**建筑公司(乙方)与承租方陕西八建(甲方)签订《设施料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高科˙绿水东城1#地块(BQ2-4-15)建安工程1#楼施工需要,租赁原告导座式附着升降脚手架QX13-02型,起租期最少8个月,超出8个月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赁费为每套每月1150元,66套设备,结算办法每月结算一次,按约支付月租费的70%,爬架退场建设单位工程款到位后支付至验收合格且已结算货款的90%,退场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剩余10%在3个月内无息付清。违约责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租赁费,如超过两个月不支付租金,原告有权采取包括停工的相应催款措施,同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还就租赁物交付、退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约定明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租赁费。经双方结算确认,该项目共产生租赁费839262.57元,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转款,2019年4月26日转款330000元、2020年9月10日转款100000元、2021年2月7日转款80000元、2021年9月29日转款70000元,合计支付580000元,尚欠租赁费259262.57元。 另查,被告2020年12月5日起停用租赁物,原告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建筑工程租赁合同、施工任务书、内部审核结算表、爬架启用、停用通知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租赁物,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现原告主张下欠租金259262.57元,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按年利率6%主张下欠租金的违约金,与法不悖,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59262.5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59262.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0.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