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276号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6元,由原告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