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8942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