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1236号之一
原告: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芯光润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203-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芯光润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认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