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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80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温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第七层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8305994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244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萍乡润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瑞金北路1号香溪美林商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076489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与被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润荣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59元,减半收取计22,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