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1127财保9号
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房产、土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魏可义、魏可新、河北康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
查封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魏可义、魏可新、河北康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房产、土地。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书记员 郑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