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景县景安大街278号。
负责人:韩进,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可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
被执行人***,男,1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执行人河北康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龙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开发区景开街北、欧亚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康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622678.83元。本院在执行中:
一、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双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和***共9辆汽车,但未实现扣押。
四、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2辆汽车,但未实现扣押。
五、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本案执行依据认定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应收账款情况。经查明,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所有委托加工合同贷款已结清,双方无债权与债务关系。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实现债权数额为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裁字【2017】1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