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7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东方玫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南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阳区工业园区龙汛路(综合用房)2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佳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关居民小组2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东方玫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佳盈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