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工业园区龙汛路(综合用房)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21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3日生,彝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7月14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仁县水务局。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7015176826D。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3座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21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
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仁县水务局、原审被告众达(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7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友好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0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上诉人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退还上诉人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3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