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昭通市晨和商贸有限公司、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02民初51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生,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晨和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30602MA6K342U15。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欣欣花园A2幢1楼1号商铺。
法定代理人:彭某。
被告彭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生,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昭通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省,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超。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波诉被告昭通市晨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彭某、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昭通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汪万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