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斯特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北百斯特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盐民初字第1303号
原告***,农民。
被告河北百斯特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西大街联社家属楼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百斯特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诉称系被告河北百斯特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在金天家园小区安装监控线路时受伤要求被告按工伤标准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