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建路2号2幢1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锦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6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金昇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