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613号
原告:宁波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西坞南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93214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锦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31491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桑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温岭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1元,减半收取4235.50元,由原告宁波润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