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4015号
原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16565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星恩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