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302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的鸡西市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030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鸡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执行款2230553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鸡西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执行款2230553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阳
审判员舒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帆